重磅政策!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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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草案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而为了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消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中,新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草案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草案还完善了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实践中稳步推进。
此外,草案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草案还进一步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原则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这是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突破。必将对今后的土地征收、房地产市场甚至乡村振兴等方面带来重大影响。以后进行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不仅仅只有“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一实行了几十年的唯一途径。由此,今后土地征收范围将会大幅收窄,农民通过土地获取的财产性收益将大幅增加,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则有可能会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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