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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 |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合法化!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是确实落实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赋予了“三权分置”第三个权利。

 

随着土地政策的不断利好与突破,2019年或将迎来农村土地创富的黄金年。随着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经营权流转合法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更加深入,为农旅文旅产业对土地利用提供了新的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发布会现场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也是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据宪法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律。


这次修改法律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第二,把党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第三,总结和确认地方实践探索和创新的经验,并上升为法律。

 

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修改后是第27条、第28条),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两个核心条款。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否则,如果发包方可以随便收回承包地,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就无从谈起。

 

对进城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他们在农村的最后一点财产和利益。根据党中央精神,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

 

概括起来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两个修改。一个是农民进城以前,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一个是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

 

确实落实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所谓“三权分置”,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进行的一个制度设计。“三权分置”中的两权,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的法律都是规定好的,这个并不需要改动。

 

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可以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同时还要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在总则第9条中,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也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有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一个实现方式,在第9条中作了一个基本的规定,出来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第二个是关于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修改后的法律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

 

第四,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法律第47条规定,一个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就是承包方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此外,土地经营权这一部分,还有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制度等其他方面的内容。

 

不存在流转后土地就失去的问题

 

土地流转从中央制度安排来说,叫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这个制度创新已经体现在这次修法上。所以从农民的角度来说,不存在流转了之后土地就失去了。从中央的要求,到法律的规定,包括在实践过程中用了五年时间在全国对农民承包经营权做了确权登记颁证,目的是让农民能够拿到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是物权。稳定承包经营权之后,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有计划地流转,也可以入股,也可以退出,也可以互换。这是中央所要求的,在保护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此外,为了平等保护经营权,相关的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流转市场规范化建设,这次根据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相关精神,将进一步完善流转市场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农民的顾虑还与对流转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是太清楚有关,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准备推出全国标准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

 

所以,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存在流转了土地,土地就失去的问题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关于承包期的延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要把这个中央精神落实为法律规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这次也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落实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近期工作

 

这次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既落实了三权分置和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也加强了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围绕着新修订的内容,落实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近期主要是抓两个方面:

第一,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些新的内容、新的重点要让老百姓知道,让从事这项工作的党政领导学通弄懂。一是抓紧对新法进行一些释义,要和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做一个标准的法律释义。二是要通过各种媒体、多种方式把法的精神向农民宣传,让农民能够做到家喻户晓,按照土地承包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要尽快出台一些配套的政策措施。第一个方面,农民还有担心,还有顾虑,在稳定承包权上,做好我们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的一些收尾工作。第二个方面,这部法律规定的要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这个制度要具体出台办法,规范工商资本到农村去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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