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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了!违规大棚房进入“消失”倒计时!
 
 

 2018年12月30日召开的全国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上明确了2019年“三农”工作的五件大事,其中一件就是"大棚房"问题,强调清理整治要做到完全彻底,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的最后期限从2018年12月底延长至2019年3月,这意味着已经整治9年的“大棚房”即将真正消失。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表示:离完成好这一任务还有较大差距,有的地方还存在漏查漏报甚至瞒报情况,有的地方整治整改不坚决、还在等待观望。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按照彻底清查、坚决整改的要求,真正摸清问题底数,加快整治整改,决不许弄虚作假,决不能搞成夹生饭,确保清理整治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

 

此前,相关部门引发《“大棚房”问题有关政策问答》指导手册,现将原文发布如下: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进入边排查边整改阶段,各地反映有些政策性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对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有关政策口径,供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参考。

 

1. 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2.“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是什么?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三类问题: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3. 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要重点聚焦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的非农设施。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一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是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三是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4. 哪些“大棚房”问题可以区分情况分类整改?

“大棚房”问题时间跨度长,各地有不同情况和不同表现,在整治整改过程中要严守红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合理规范。


一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规定执行。在具体整治整改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改变看护房性质和用途,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非农化行为,必须整治整改;对由农民或合作社经营且确实是从事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可视超标情况妥善处置,具体整改标准,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的原则,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是农业园区内附属设施,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必要管理用房等,用地面积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127号文》规定)。对于改变附属设施性质和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整治整改;对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标、但确实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整改标准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对于农业园区内道路,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具体整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是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应按《127号文》明确的配套设施用地规定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从事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包括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应按《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是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及以农业为依托的度假康养、酒庄、农家乐,不属设施农用地范畴,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127号文》规定)。


五是政策衔接问題,在《127号文》生效之前,各地参照国家或地方标准修建的农业设施与《127号文》不相符的,由省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整治整改意见。对于省(区、市)政府统一实施的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可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由省政府提出整治整改意见,并报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备案。


5.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完善补齐备案手续、设施恢复农业用途、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其他方式等。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已进入最后关键阶段,要一鼓作气、全面推进整改,彻底完成清理整治任务。要准确把握清理整治范围,坚持以遏制农地非农化为核心,分类进行处置,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明显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超标看护房或农业设施抓紧规范。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准确把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落实省负总责要求,压实属地管理各项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推动、一抓到底,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整治整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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